山东省済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8-04-17 16:33) 点击:966 |
(2018)鲁01民终78号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刘丽丽,女,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,无业,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中中明屯村11号,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鲍山办事处风鸣路金和山庄15-3-602号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鲁强,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樊长舜,男,1981年9月30日出生,汉族,无业,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安家庄二区174号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应生,济南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鹏,济南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 上诉人刘丽丽因与被上诉人樊长舜婚烟财产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(2017)鲁011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 刘丽丽上诉称,1.证人孙明春与被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,且孙明春听力不好,对事情经过也记不清楚,其陈述与被上诉人的证言有诸多矛盾之处,一审法院不应采信;2.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双方父母见面仅是认识了解的目的,并非正式订婚;3.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再婚,有一定的经济基础,故当时并未索要彩礼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,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 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上诉人刘丽丽赔偿被上诉人樊长舜17000元,于2018年2月20日之前汇至建设银行唐冶支行户名樊长舜的账号:6230942340000926160,逾期支付滞纳金5000元。 二、2018年3月30日之前被上诉人樊长舜申请解封査封于济南市车辆管理所的鲁A08S03车辆,逾期办理,支付违约金10000。 三、一审案件受理费314元,由上诉人刘刘丽丽负担,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,减半收取314元,由上诉人刘丽丽负担。 四、其他互不追究。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 审 判 长 吴万秋 审 判 员 吕厥中 审 判 员 王兴振 二 0 一 八 年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建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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