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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8-04-11 11:29) 点击:596 |
济南仲裁委员会决 (2018)济仲裁字第1362号 申请人:韦娇,女,壮族,1984年1月24日生,住址广西武鸣县太平镇文溪村林圩街300号,身份证号码:450122198401241029 委托代理人:鲁强,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: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: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1-2005室 法定代表人人:盛运野 申请人韦娇(以下简称申请人)与被申请人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被申请人)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,申请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,向本会提出仲栽申请,本会于2018年2月7日依法受理该案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以下简称《仲裁法》)的有关规定和《济南伸栽委员会仲裁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仲裁规则》)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伸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,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。 受理该案后,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. 本会认为,申请人提出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经审查,本会决定定如下: 一、准许申请人韦娇撤回其仲栽申请的请求; 二、本案仲裁费用127元(申请人已预交),由申请人韦娇承担。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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